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擴大國旅秋冬遊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觀光活動在地化,以鼓勵國人從事國民旅遊於當地留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備金及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三、本要點所稱獎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內訂房平台;所稱國內訂房平台係指非外資且由我國合法旅行業者自收網路金流之電子商務訂房平台;所稱合法旅宿業係指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
四、本要點獎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獎助對象辦理鼓勵國人於當地留宿之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措施者,得向本局申請獎助。
六、獎助對象向本局申請獎助,應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表;本局受理申請並書面審查後,於預算範圍內核定獎助經費。各縣市分配獎助金額。國內訂房平台分配獎助金額本局另案核定。
七、獎助對象應以下列原則辦理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獎助措施:
(一)須由本國國民住宿「臺灣旅宿網」活動專區公告參與獎助活動之合法旅宿業;合法旅宿業者並應遵守本局及獎助對象之規範。
(二)一個房間一個晚上依實際住宿房價折抵新臺幣一千元,每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使用一次,並需於週日至週五間入住。第2頁,共3頁
(三)已使用前款折抵後,每人可於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臺東縣蘭嶼鄉再多使用一次折抵,一個房間一個晚上依實際住宿房價最多折抵新臺幣一千元,本次折抵不分平、假日皆可入住使用。
八、經費核撥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依第六點申請獎助之經費,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審核通過後收到函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按第一次核撥獎助數額以及行政及宣導費用之數額,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或經本局核定方式向本局請款;第二次核撥金額須第一次申請金額使用已達百分之八十,始得再次申請。如有結餘款,應按獎助機關獎助比例繳回。
第一項結餘款包含本局獎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獎助對象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銷。
1.領據。2.工作成果。3.獎助經費納入獎助對象預算者,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書;獎助經費未納入獎助對象預算者,除經同意採就地審計得將支出原始憑證留存獎助對象外,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二)國內訂房平台
國內訂房平台申請補助應於本活動結束翌日起六十日內(得提第3頁,共3頁前分批申請),檢附本活動專區網站所需相關附件及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1.補助款撥付申請函。
2.旅客住宿清單及代收轉付收據。
3.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切結書: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情。
九、遇原始憑證由獎助對象留存之特殊情況,獎助對象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十、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獎助對象申請獎助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辦理獎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局所定獎助範圍或項目支用獎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或受獎助對象酌減嗣後獎(補)助款或停止獎助。